本网4月25日讯为减轻企业负担,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近期,永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永州市规范对企业和重点项目检查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针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行为予以规范。一是实行检查计划制。要求各执法检查部门在每年年初制定对企业和重点项目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和重点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市、县两级不得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二是实行检查备案制。在每次实施检查前7日内,各执法检查部门需填写《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报同级优化办备案。三是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等五种特殊情形外,任何部门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检查。四是实行重点企业、项目检查报批制。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开展执法检查,要事先报省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对市重点项目开展执法检查,要事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意。五是实行责任追究制。违反《规定》实施检查的,依规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各级优化办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对企业和重点项目检查备案工作情况。(永纪效、永优办)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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