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8月31日讯日前,宁远县出台《关于协同查办经济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同查办重大经济案件的工作机制。
该意见着重加强了审计成果在查办经济类案件中的作用。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县纪委、监察局与县审计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分析案件线索,研究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协调解决查办经济案件中的具体问题。二是及时查处和移送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审计查证结论作证据的、发现涉及按规定需要进行有关审计而未进行审计或已审计但又发现重大违纪线索需要重新审计的、其他需要审计机关配合的,审计机关须及时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反馈给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经济问题,被审计对象不予配合审计,或有可能造成证据转移毁失,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适时运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三是依法收缴涉案款物。协同办案中,涉及违纪违规的款物,原则上由主办机关依法依规收缴,或经双方协商后分别收缴上交财政。严禁违规重复收缴款物和非法所得,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宁远县纪委办公室)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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