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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亮剑”“领导干部擅驾公车行为

发布时间:2012-12-07 15:13:35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本网10月19日讯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出台《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亮剑”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行为。该《规定》提出了“三个不准”、“两个严禁”要求,即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或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严禁使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严禁领导干部安排亲属为领导干部本人驾公车。

该《规定》要求对擅自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行为。领导干部凡违反本规定,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江华县纪委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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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