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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积极探索对党政正职监督新途径

发布时间:2012-12-07 13:19:48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本网6月20日讯近年来,江永县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主线,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新途径,通过突出制度创新、狠抓工作落实、注重源头治腐等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江永县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抓手,着力建立有效规范权力运作的机制,依靠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正确行使职权,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一是出台《关于加强对科局党政正职监督管理的办法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办法,明确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和基建工程的“三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倡导党政正职重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建立党政“一把手”向县委报告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制度。二是出台《江永县开展厉行节约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暂行规定》等7个制度措施,硬性规定对单位争取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车购置、考察学习等开支,必须由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会计核算中心方能报帐,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财务管理的约束机制,有效遏制“三公”经费支出。据统计,江永县2011年的“三公”支出与预算相比,减少支出403万元,压缩22.27%。三是出台了《关于切实改变干部作风的十条规定》、《江永县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等一系列规定措施,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并严格执行作风问责制度。2011年至今,已查办违反干部作风建设案件18起,在涉案的21名党员干部中,党政正职8人。四是出台《江永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明确了廉政谈话的对象、类别、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并相应印制了《廉政谈话登记表》等配套资料。全县各级党政正职,由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采取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谈话。2011年以来,江永县纪委同乡镇及县直单位党政正职廉政谈话52人次;对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进行诫勉谈话5人。

完善廉政报告制度。江永县不断完善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监督,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每年及时主动地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建立个人廉政档案。一方面,要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实行书面报告制度,事前报告何种事宜、邀请范围、举办规模、具体时间、地点等情况。去年以来,按要求递交操办婚丧喜庆书面报告的领导干部21人,其中“一把手”6人。另一方面,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如实、全面地报告自己的财产、房产、收入等个人有关事项,以及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等家庭基本情况。截止目前,包括106个单位“一把手”在内的498名副科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均按规定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

完善述职述廉制度。江永县不断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全面推行党政正职述职述廉评议工作。述职述廉评议工作分为召开动员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程序,各单位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均要参加公开述职述廉报告会,并对单位党政“一把手”近三年来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情况、落实廉政勤政责任制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和个别谈话情况,都要纳入考察考核报告。民主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个别谈话对象分两种:一是单位工作人员不足10人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予以谈话;二是单位工作人员超过10人的,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都必须予以谈话。今年4月以来,江永县已对92个县直单位的107名党政“一把手”开展了述职述廉评议工作,让他们在群众的公开监督下,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倒逼”他们更加注重对自身和对下属的监督。

完善离任监督制度。在规范离任移交手续上,江永县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因提拔、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任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在离任时与原单位及时办理公车公物以及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的书面移交手续,确保公共财物合理有效使用。2011年以来,已对36名职务发生变动的单位党政“一把手”离任移交手续进行监督。其中,县直单位26名,乡镇10名。对没有及时移交笔记本电脑的7名县直单位“一把手”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上,江永县始终做到“审计把关、防微杜渐”。去年以来,已对粗石江镇、松柏瑶族乡、卫生局、统计局、住建局等18个单位的22名党政“一把手”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千家峒瑶族乡、源口瑶族乡、国土局、民政局、交通局等9个单位9名党政“一把手”进行任中经济审计。(江永纪委何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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