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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四种关系”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发布时间:2012-12-11 10:35:30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市纪委监察局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注重处理好“四种关系”,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高。一是正确处理好“审”、“查”关系。“审”、“查”分离是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坚决执行“审”、“查”分离制度,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杜绝轻查重审、轻审重查、只查不审、查审不分和以查代审的现象。“审”、“查”结合必须把握好尺度。我们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或者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的案件,审理提前介入,主动分析研究取得证据材料、及时监督查漏补缺。二是正确处理好“审”、“教”关系。坚持“惩处、教育、挽救、保护”四措并举的原则,把“审”和“教”密切结合起来,寓教于审,通过审理使违纪人员受到教育,能够正确对待组织处理,认真改正错误。对违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就是我们探讨“审”、“教”紧密结合,扩大审理工作教育效果的一个工作创新。三是正确处理好“创新”与“依纪依法办案”的关系。在创新审理工作方法的同时,牢牢把握“依纪依法办案”这一工作准则,把它作为创新的前提条件。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始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四是正确处理好“效率”与“质量”的关系。为提高审理工作效率,我们通过“三个加强”为案件质量提供保障。“三个加强”即加强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加强管理。我们结合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活动,加大教育力度,强化责任意识,要求审案人员把作风效能建设“三项制度”贯穿于审理工作中,进一步增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市纪审)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