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惩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的行为,东安县制定出台了《关于查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
在该《办法》中,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四种行为被确定为违法用地行为。
买卖、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买卖、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办法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耕地15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唐守艮)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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