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纪委监察局为把好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保证违纪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全县的违纪案件在定性亮纪上都实行三级把关,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该县纪委监察局把县直乡镇单位纪检监察移送正式受理的案件,首先由主审人审理把关后,提出定性量纪意见;其次由主审人把案件的审理情况提交审理小组讨论,集体审议后形成审理报告或审理意见;其三,对县直、乡镇单位移送审理的案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和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意见由审理小组审定后提出审理意见,交由案件移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后给予违纪对象处分决定。对撤职以上的党纪处分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再作出批复,县直、乡镇单位的党组或党委根据批复研究决定给予违纪对象处分决定;对行政降级以上的政纪处分必须经过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作出批复,各单位根据批复给予违纪对象处分决定;对开除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经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作出批复,案件移送单位研究后向县政府常务会写出请示,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案件移送单位根据县政府常务会纪要作出开除公职处分决定。
该县实行归口审理九年来,未出现一例申述复查案件。(江永县纪委 卢加文)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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