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上级的相关要求,近日,该县制定出台了《蓝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原有试行基准同时废止。
《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30部法律法规102条规定中的一般、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进行了确定,提高了环保执法的可操作性,促进了环保执法规范执性,确保了环保执法公正性,有效推动了该县环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发展,切实保障了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深远。 (通讯员 李上辉 黄昌盛)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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