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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出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2 15:20:37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近日宁远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对本乡镇(街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负监督责任,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三家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责任区、片组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该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警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重点管理;对个人的问责方式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问责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要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检讨(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道歉)的方式、范围等,并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还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宁远县纪委 聂绍进)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