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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三措施”提升执纪效能

发布时间:2016-09-08 16:36:00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一提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正如古语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纪严于国法,实践中,群众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身边党员干部,尤其是作为我党的纪检干部的执纪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确立法治的意识。江永县纪委干部以身作则、以身垂范,运用法治思维,全面提升执纪能力。

一是强调追责情形的合法性。“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治的基本思维。江永县纪检干部在执纪过程中,前提是“有纪”才去执纪,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及责任追究上,执纪的情形必须是党纪列明必须严令禁止的行为,除此外,不滥用追责程序,进行追责。江永县纪检干部全面学习、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心中有纪”,并以此为准则,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从严执纪,做到“执纪有章可循”。

二是强调证据的完整性。这里包含两个方面,即证据的收集合法性及导致被追责的证据链的完整性。江永县纪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收集整理证据,如对调查问话、款物扣押、正在发生的违纪行为等全程录音录像,预防违法违规取证的错误做法;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并有相关的物证予以佐证,才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则不予以追究;客观全面广泛收集书证、物证等关键核心证据,并形成相互佐证的完整的证据链。

三是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包括追责主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履行办案程序,认真落实请示报批、立案调查、办案期限、办案回避等制度。江永县纪委对问责、追责程序进行了规定,充分保障被追责人行使党纪赋予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唐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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