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永县国土资源局职工李文胜醉酒驾车案
2016年9月18日15时26分许,李文胜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中路自西向东行驶,途径永明中路香穗酒店门前路段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李文胜血液酒精含量为229.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6年12月14日,李文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6月12日经江永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文胜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二、江永县职业中专教师欧俊清醉酒驾车案
2016年7月3日20时30分许,欧俊清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江永县潇浦镇陈家街路口时,与前方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周某发生刮擦,造成双方当事人受伤。欧俊清无摩托车驾驶证。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92.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6年7月11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欧俊清承担全部责任。2016年7月28日,欧俊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经县检察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9月12日经县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7年4月10日经江永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欧俊清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三、江永县允山中学教师唐华醉酒驾车案
2016年10月2日0时45分许,唐华酒后驾驶一辆小车从女书大酒店停车场倒车至江永一小对面路段时,碰撞上陈某停放在该路段的小车,陈某的小车随即又撞上卢某停放在后方的又一辆小车,致三车受损。经鉴定,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26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唐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被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6月12日经江永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唐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建议县教育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吕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