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和《永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永办发〔2020〕6号)及《东安县关于明确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行财〔2020〕5号),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公务活动用餐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交流学习、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二、我委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常驻地的范围按指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三、我委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县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者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餐费(村级除外),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县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省外和省内其他市州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本市内其他县区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县内早、中、晚餐各20元,县内就餐报销时,早餐20元不需要票据报账,中晚餐各20元需凭用餐票据或交纳餐费用证明等报账),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四、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者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分管常委或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我委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纪委廉政食堂或县委机关食堂凭审批单就餐,办公室按月据实结算。上述两个食堂都无法安排的,可在获得审批同意后,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审批单按程序在“永州纪委OA”中按程序报分管常委或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批,打印生效。办公室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五、严格控制接待用餐标准,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他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第四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接待用餐统一由办公室统筹。
六、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试行,之前与有关规定与此细则不一致的,以此细则为准。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吕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