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纪委自2004年1月下发《关于市、县区直属机关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所办案件协审、审理权上收事宜的通知》,在全市各县区纪委改对乡镇案件“协审”为全面实施“乡案县审”以来,全市各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各乡镇纪委和县直单位违纪案件1302件1302人,审理意见被乡镇党委、纪委采纳率为98%,乡镇案件合格率为100%,优质率为88%,实现基层申诉案件为“零”。
实践证明,“乡案县审”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一是落实了审查分开、集体审议等办案制度,形成了案件有人审理,审理有人指导,质量有人把关,工作有人检查的良好局面,从专业化的层面上提高了案件的质量。二是强化了审理监督,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公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对乡镇纪委、县区直单位所办案件进行审理,在客观上形成对基层所办案件进行监督,既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又克服了部分单位办案人员按领导意图办事,看领导“面色”办案的现象,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三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在县域内案件处理的平衡,解决量纪标准参差不齐的问题,克服案件处理中的畸轻畸重,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开辟了审理业务指导的新渠道,客观上促进审理队伍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进一步调动了乡镇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