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线是行政效能问责。不定期组织对机关干部办事、执法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效率不高、服务不佳、作风不良、规章不守的干部,尤其是对在办理中博会重大签约项目落户手续中出现的行政效能投诉实施效能问责,视情采取诫勉谈话、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线是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民主评选的情况进行问责。被评为“优化经济环境工作不满意单位”的,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湘办发〔2004〕3号和湘办〔2005〕18号文件规定由县优化办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其三个月整改,单位和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对单位一把手行政效能告诫谈话一次,且当年不得提拔。组织对该单位进行评议,促进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视其情况,属县管单位的,由县优化办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责令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辞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副职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并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属省、市管单位的,由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提请相关市管单位调整其党政主要领导职务。
第三线是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和事件进行问责。凡年内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尤其是对在办理中博会重大签约项目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项目流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凡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一把手要写出公开检讨;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一把手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国家公务员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诫勉谈话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档次,不能提拔重用。(伍冰)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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