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审查实体与监督程序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三项制度”。
一是严格遵徇查审分开、审复分设制度。在室职能上,规定案件审理由审理室专门负责,审理人员不参加查案;在领导分工上,坚持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和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分设;在处理申诉案件上,实行案件初审人不参与申诉案件审理,确定专人负责申诉案件复核、复查、复议,确保审查、审复职能分离,保证监督效果。
二是实行允许违纪人员自我申辩制度。在违纪事实与违纪人员见面的同时,告知违纪人员可以针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做“有错、无错、错轻、错重”辩护,保证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是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制定印发了《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八项制度、办法》,增强办案人员和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一案二卷”制度,统一案件调查卷、审理卷装订模式,统一案件移送审理程序,使案件移送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文杰)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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