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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五条规定严防“车轮子”腐败

发布时间:2012-12-11 10:27:35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近日,蓝山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一是规定了配备公务用车的条件。要求各单位在不超编超标,同时党政机关未拖欠工资按时缴纳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企业当年或历年未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不在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国产汽车作公务用车。

二是规定了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规定县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20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乡科级党政机关一般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的轿车。国有企业不准购买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的小轿车。

三是规定了配备公务用车的程序。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公务用车。县直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须报县廉洁自律办、县财政局审批。

四是规定了公务用车的使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开支。实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具体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定点单位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五是明确了违反公务用车各项规定的处理。凡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纪律处分;尚不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组织处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蓝纪宣)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