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审理的案件坚持“七项规定”,严把案件质量关。
一是严格遵徇“二十四字”办案规定审理案件,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案件不提交常委会议审议;
二是坚持做到案件定性准确没有偏差,凡是定性不准、处理依据不充分的案件不提交常委会议审议;
三是坚持做到案件手续完备,案件材料不全的不提交常委会议审议;
四是坚持审理案件程序合法不违规,履行法定程序不足的案件不提交常委会议审议;
五是坚持违纪事实材料不同本人见面,及没有进行审理谈话的案件不提交常委会议审议,做到核准事实无出入;
六是坚持保障违纪人员权利的规定,案件提交常委会审议前,向违纪人员进行享有权利告知;七是坚持保证案件质量,未经审理及审理时间不足的案件不提交常委会议审议。(刘颖)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