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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监察局等九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11 09:57:22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日前,市监察局等九家单位联合下发了我市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现将全文刊发如下:

永州市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施意见

监察局 纠风办 编办 经委 民政局

财政局 人事局 国资委 法制办

根据中央、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认真搞好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通过扎实的清理工作,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进一步促进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必须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里建立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编办、市经委(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政府副巡视员、市监察局长、市纠风办主任易树生和市纪委副书记蒋玉清为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编办纪检员何书彪、市经委纪检组长徐波、市民政局副局长谭昌怡、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蒋志夏、市人事局副局长刘开征、市国资委纪委书记王明生、市法制办副主任蒋明良为部门联席会议成员。

部门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务院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对保留、取消、合并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决定清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向省联席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清理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由要求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市经委(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要配合做好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市民政局要配合做好对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市人事局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市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对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从法律上审查和监督,并通过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减少、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

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纪委纠风室主任刘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纪委纠风室副主任邓群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各抽调一名同志集中上班,负责日常清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1名机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清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746—8359052),受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各县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各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的对象是市、县区、乡镇及其所属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清理范围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06年举办和2006年以前年度举办在2006年继续进行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含党政部门共同举办的、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执行。

以下项目不属于清理范围:党务部门、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检察院、法院举办的项目,各级政府及部门以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的项目,资质资格认定项目,文艺演出、比赛项目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县以下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撤销。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四、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二)实施步骤。清理工作从2007年3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7年3月底以前)。

1、2007年3月上旬,下发《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组织召开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和安排。

2、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及时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再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于2007年3月20日前向市部门联席会议报送贯彻会议精神情况、机构建立情况及清理方案。

第二阶段:清理自查(2007年4月10日以前)。

全市各县区场、市直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各自的清理方案,对自行举办的各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认真自查,摸清底数,分别列出具体项目,逐级上报。各县区场、市直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4月1日前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0746—8359052)。同时,市直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开展的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全省、全市性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项目登记汇总上报,各县区场要将本地开展的省、市两级举办的项目登记汇总上报,以便双向核查。社会团体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清理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清理意见,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核查公示(2007年6月底以前)。

按照“逐级负责,严格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对下级报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核查,对清理意见进行初审。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场、市直各单位、各部门自行清理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汇总、甄别,经联席会议初审后,报省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根据省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向各县区场、各部门通报审核意见,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2007年7月)。

7月上旬,各县区场、市直各部门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7月底,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省厅级联席会议和省纠风办。市联席会议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以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制定出台全市《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对今后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要起带头和表率作用,自觉按照省市的要求认真清理并严格控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举办干扰企业经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代替监管能,或以此延揽权限;不得以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由要求设立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不得越级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由社团组织的举办的项目转由社团组织举办;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项目,不得委托社团组织承办,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社团组织只能对口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跨越本行业或注册地区、会员范围之外举办活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独立操作,不得借助政府机关强制推行,不得收费。

(二)各司其职,狠抓落实。在开展清理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清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清理工作经验,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效措施。清理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密切联系沟通,加强清理过程中的政策指导,扎实推进清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督查,严明纪律。这次清理工作情况复杂,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严明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根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同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以简报的形式,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认真登记,及时上报。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清理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吃透上级精神,搞好全面清理,及时登记上报。属于清理范围的项目要逐一登记,一个都不能少,也不能为了突出清理工作成绩,虚列项目登记上报,要做到上报的项目一个都不能假。同时,做到登记的清理项目与统计数字规范一致。对不如实按期填报《自查登记表》的,一律作撤销处理。

2007年2月28日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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