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蓝山县人民政府下《关于清明扫墓若干禁止事项的通告》(蓝政函[2007]6号)文件,严防清明期间大规模联宗祭祖和上街游行等不良现象的蔓延,提倡文明扫墓、理性祭祖。
一是严禁清明扫墓期间搞宗族串联,筹款修族谱、建宗祠等活动,凡以族姓集体扫墓活动超过50人的,必须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报告,并报公安机关批准;
二是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吃清明酒的名义向群众摊粮派款,搞还愿、联宗祭祖告示活动;
三是严禁扫墓时毁坏农作物、竹木、果树、药材、房屋及各类国家建设工程设施;
四是严禁动用公车扫墓和借扫墓滋生其他事端;
五是严禁在县城内悬挂宣传有关宗族派性的姓氏彩旗、横幅标语和组织游街,禁止三台以上“祭扫”机动车辆集队驶入城区街道;
六是严禁扫墓时持枪、持械示威,严禁以坟争山、争水,争土,严禁垒坟毁林;
七是严禁在扫墓烧纸钱、点蜡烛、放鞭炮时留下火星就离人;
八是严禁在耕地、房屋范围内和有权属争议的地方葬坟或垒坟堆;
九是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组织和策划联宗祭祖活动。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