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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27 11:11:49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改进作风,反对“四风”,提高工作执行力,保持为民务实清廉和勤政本色,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跟班学习等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央、省驻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的问责情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函告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规定》对需要问责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一是精神不振,贻误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进取意识,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二)办事效率低,受到群众投诉或领导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态度消极,工作懈怠,工作失职的;(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碰硬,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六)其他由于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二是履职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在群众遭遇困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处理涉法涉诉事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的;(三)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的;(四)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就医就学、惠农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五)违背科学发展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六)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较大安全事故、较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七)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八)在执法执纪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便民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三是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上级的政策部署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执行时打折扣、做选题、搞变通,对领导机关及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按要求办理或回复的;(二)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进展缓慢,不能完成任务的;(三)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或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为借口不抓落实,不讲信用,承诺不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不执行的;(四)对部门、单位之间需要相互协调或配合的工作,主责机关单位不主动作为或相关机关单位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慢执行的;(五)对明令禁止行为,故意违反或者放纵,欺上瞒下,违反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乱执行的;(六)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深入基层,不深入实际,回避矛盾,不敢担当,不落实工作具体措施,应付交差等软执行的;(七)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调配或职务调整安排的;(八)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市人大、市政协召开“两会”等会议,无故迟到、早退、代会、缺会或会议期间打瞌睡、讲小话、玩手机等不遵守会议纪律的;(九)其他有令不行、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的。四是作风不正,损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扯胡子、打麻将、上网炒股、玩游戏、闲聊、购物、看与工作无关的影视作品,到咖啡厅、茶馆、歌舞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的;(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请假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规批假或者假借休病假名义不在岗的;(三)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故意刁难、超过规定办结时限的,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的,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五)工作日中餐饮酒的;(六)酒后驾车的;(七)工作日期间,应当在工作地住宿,无正当理由不在工作地住宿的;(八)赌博的;(九)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有损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五是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履行公职中索、拿、卡、要、报,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二)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超标准、超规格接待、进行娱乐活动的;(三)严重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违规多占住房的;(四)超编超标配车、违规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违规私驾公车或违规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的;(五)违规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无关费用的;(六)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访,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摊派、转嫁出访、出国()费用的;(七)未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工程指挥部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工程指挥部等单位中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奖金、福利、补贴等报酬,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八)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九)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十)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自定政策,随意开支,私设“小金库”的;(十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十二)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六是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要求,作风散漫,妨碍工作执行,以及发生影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形象的不当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规定》明确了十一种主要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二)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六)停职检查;(七)调离岗位;(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十一)辞退或者解聘。

《规定》还明确了本部门和本单位全年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处理情形的,以及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案件,群体性事件,较大责任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领导予以问责。

《规定》提出了问责结果运用。(一)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问责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等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三)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四)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职的,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并经审查同意后,党委(党组)方可研究决定。(五)临时聘用人员一年内受两次诫勉谈话以上问责处理的,依法依规予以解聘。

本规定自2014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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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