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祁阳县浯溪碑林风景名胜区(陶铸故居)管理处副科级干部徐天桥醉驾案。2016年9月21日晚,徐天桥醉酒驾车被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7年3月10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徐天桥犯危险驾驶罪。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县委批准,2017年9月10日,决定给予徐天桥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销其副科级干部职务的处分,职务由副科降为科员。
二、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刘俊醉驾案。2016年12月8日晚,刘俊醉酒驾车被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7年3月10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俊犯危险驾驶罪。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县委批准,2017年9月10日,决定给予刘俊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销其主任科员职务的处分,职务由正科降为副科。
三、祁阳县文富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邓斌醉驾案。2017年4月11日晚,邓斌醉酒驾车被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县委批准,2017年9月10日,决定给予邓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职务由副科降为科员,并建议依法罢免其祁阳县文富市镇副镇长职务。
(祁阳县纪委)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刘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