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李行某利用担任江华国有林场党委副书记、场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将本人支出在单位报账、虚开发票在单位报账、借支下属单位公款并安排他人平账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439.5万元,予以侵吞后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同时,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7月,李行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刘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