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华瑶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八个带头”
(一)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做对党忠诚、拥护核心的表率。
(二)带头遵守组织纪律,做维护团结、顾全大局的表率。
(三)带头遵守廉洁纪律,做严于律己、廉洁从政的表率。
(四)带头遵守群众纪律,做牢记宗旨、服务人民的表率。
(五)带头遵守工作纪律,做业务精湛、秉公执纪的表率。
(六)带头遵守生活纪律,做品行端正、情趣健康的表率。
(七)带头遵守作风规定,做改进作风、树立新风的表率。
(八)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做学法懂法、执法守法的表率。
二、江华瑶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九个不准”
(一)不准打着纪委监委的旗号搞特权、谋私利。
(二)不准无视组织纪律,擅作主张,不请示、不报告。
(三)不准拖延办理监督执纪执法事项、上级交办事项以及本级研究落实事项。
(四)不准私自处理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跑风漏气、泄露秘密。
(五)不准越权插手案件处理、说情干预执纪执法。
(六)不准低目标、低要求、低标准教育管理干部。
(七)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八)不准工作日饮酒、节假日酒后执行公务。
(九)不准发生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三、江华瑶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严禁”
(一)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行。
(二)严禁压案不报、瞒案不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办关系案。
(三)严禁接受影响公正履行监督执纪执法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关活动安排。
(四)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扰其他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行为。
(六)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及子女、亲朋好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及谋取私利。
(七)严禁社会交往过滥,出入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娱乐、服务场所,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八)严禁违规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九)严禁违背公序良俗、家庭伦理以及其他社会公德。
(十)严禁从事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其他活动。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刘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