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县监察局、法院、检察院于每年年中、年末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行政监察、司法审判、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
二是述职述廉制度。县监察局、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议或主任会议进行述职述廉,由县人大常委会成员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干部任用的依据;
三是督察工作制度。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一次以反腐倡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察,以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江纪办)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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