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3月8日讯 为进一步抓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定额以上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实行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单位联合发文建立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制度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审批提示制度。市发改委在对全市使用财政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审批立项的,在立项批复文件中增加提示内容,即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按永办〔2011〕12号文件要求将项目及其决策、审批、税费优惠等基本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市财政局在审批市本级使用财政性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时,在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审批表内设栏注明“请在项目实施前按永办〔2011〕12号文件要求将项目及其决策、审批、税费优惠等基本情况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 的内容。
二是实行交易受理时提示、实施时核实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动运行后对入场交易的属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范围的所有项目(市本级使用财政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土地及矿业权出让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项目200万元及以上,下同),在受理交易时进行核实,对未按永办〔2011〕12号文件规定报告的项目,提示其实施单位及时按要求报告,并在正式交易前再予以核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启动运行前,此项工作分别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三是实行财政资金支付前核实制度。对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范围的所有项目,凡未按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市财政局可拒付财政性投资资金(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四是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县区和市直各相关单位每季度将各自审批、备案和交易的重大项目统计表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以便监督检查。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市直各相关单位报告的重大项目审批、备案和交易等信息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每年适时开展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检查市直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单位按要求及时报告的情况等),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有瞒报、漏报、迟报、谎报行为的,按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市纪委执法监察室)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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