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双牌县纪委联合县检察院对双牌县五里牌镇柏梧塘村支书谢茂森贪腐窝案进行了查处,已查明该案共计涉案款831076.92元,其中谢茂森涉嫌个人挪用公款44000元进行营利活动,个人贪污公款52488.42元;与村主任毛利民、村秘书唐亚荣和上届村秘书唐兴凤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372405.5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涉案违纪款362183元。此案前后两届村干部共四人涉嫌贪腐,目前四人已全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双牌县纪委近十年来查处的第一起村干部贪腐窝案,取得了较好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聚焦苍蝇式腐败,狠抓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都有较好的警示意义和借鉴意义。
一、谢茂森贪腐窝案的特点
一是抱团腐败非常严重。该案是个窝案,前后两届村三主干均涉案其中,抱团腐败是最大的特点。抱团腐败,相互配合,相互遮掩,“堡垒”不易从内部攻破,从查处的情况看,上届村三主干(支书谢茂森、村主任毛利民、秘书唐兴凤)先后6次采取虚报、冒领和村干部相互发包、承包村里工程建设等手段贪污、侵占资金193879元私分。2011年4月,唐亚荣选举上位接替父亲唐兴凤的秘书职位后,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在“老马识途”的支书谢茂森的带领下故伎重演,“前腐后继” ,先后7次贪污、侵占资金共445060.5元私分。先后两届村三主干抱团腐败次数达13次,涉案金额达638939.5元,而谢茂森个人贪污的仅2次,金额为52488.42元,个人挪用土地补偿款44000元,用于买卖柴油进行营利活动,获利仅4000元。由此可见,该村贪腐如此大行其道,其主要原因是村主干相互抱成一团,沆瀣一气。
二是工程腐败触目惊心。从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四名村主干涉案金额较多的是工程建设方面的腐败,最直接的方式是村干部代表村委会互相发包、互相承包村工程建设,非法获利私分。在山塘维修中,村主任毛利民代表村委会发包给村秘书唐兴凤承包,在村公路硬化工程中,村支书谢茂森代表村里发包给村主任毛利民承包,在村委会办公楼的修建中,村支书谢茂森发包给村秘书唐亚荣承包等等。2009年至2014年的6年中,该村山塘维修、村级公路维修、公路硬化、村五保之家建设、村委会大楼建设等10个村级工程都是采取互相发包互相承包获利均分的方式,工程没有招投标、没有村民代表参与、工程不经验收,村工程的合同起草、工程发包、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资金的立项、争取、拨付都由三主干“一条龙”走完,工程建设的程序、监管形同虚设。
三是贪腐手段复杂多样。本案中,村干部除用相互发包、承包村里工程建设等手段贪污、侵占资金外,该村三村主干侵吞资金的手段也花样百出,多种多样。一是采取虚报手段套取项目资金贪腐,套取了一事一议资金、移民资金、扶贫资金、水利资金和生态效益林资金。二是采取冒领手段贪腐。五里牌电站是该县招商引资最大的项目,项目座落地就在柏梧塘村,在这个项目建设中,村干部采取偷盖各组公章,伪造组长领条和签名,冒领组内土地补偿款和U型漕等资金共87271.6元。三是采取截留手段贪腐。2009年至2012年谢茂森将打卡在他账户上的村渡船油补资金91440元,除去付给渡船工资及年检年审保险等开支外,截留余款37040元据为己有。
二、谢茂森贪腐窝案的原因探析
一是“公款私存”让村干部“有机可违”。2013年元月以前由于该县村委会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难以在银行开户,考虑到资金拨付方便,村里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等资金没有拨付在乡镇财政所账户上而是拨付到村干部私人账户上,造成实际意义上的“公款私存”,加之对这些存款的取存没有制约,失去监管,村干部违纪违法就“有机可乘”。 2009年,五里牌电站在该村开工建设,75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资金存放在谢茂森个人账户上,就为他个人挪用公款买卖柴油进行营利活动、私自借用公款320万元为他人在不同的银行机构揽储提供了便利;2009年至2012年,村渡船油补资金都打卡在谢茂森个人账户上,就为他截留油补资金据为己有提供了机会。
二是“监管失职”让村干部“有缝可钻”。按理,项目资金的监管有三个渠道可以监管,一是项目确定方如移民局、扶贫办、交通局、水利局等县直单位;二是通过村账乡代管制度进行资金的监督;三是通过驻村联系干部进行实地监管的乡镇政府;四是村民主理财小组等群众监督组织。在该案中,四个监管方却都没有监管到位,究其原因,一是监管制度存有漏洞。村账乡代管制度是防范村干部发生经济问题的重要制度,从这个案件的发生来看,村账乡代管制度还存在较大的漏洞,能让村干部“有缝可钻”,主要是村干部工程报账时,乡镇财政没有核实工程合同的真伪,没有凭驻村干部、村理财小组成员的签字的工程验收单就可报账,导致村干部冒领、虚套项目资金“一路绿灯”。二是监管组织监管失职。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重视对款项的申报和发放的审查,但对拨付到村组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后续监管,引发了申请用途与实际支出不符、资金被侵吞、挪作他用等情况,没有对项目工程尽好监管之责;而乡镇纪检组织和乡镇财政所、经管站除了没有对村财务尽好监管外,明知村干部不经正当程序承包工程,既管钱又管账还管工程建设,“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符合有关制度和要求,也没有主动作为,没有主动防控,没有采取任何的制约和监管措施,是村干部挪用、私分、侵占集体资金一发再发的又一原因。
三是“有规不依”让村组干部“有隙可乘”。村务公开已推行多年,但公开的力度和深度都不够,公开的内容“蜻蜓点水”“粗枝大叶”,公开得不具体、不及时,有些不便公开的账目,还经过了一番“技术处理”,令人真假难辨,让群众“一头雾水”“不明不白”,一些乡镇还利用村账乡代管的职务之便,强令村干部签字盖章,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既没有把村务公开推行到位,也不敢要求村干部推行到位,怕群众质问,怕群众“较劲”,有意削弱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不到位,财务不透明,监管形同虚设,村干部贪腐就更具隐蔽性。该案中,谢茂森、毛利民、唐亚荣三人伪造一张《柏梧塘村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及护林人员工资发放表》,将10529元生态效益林资金虚列支出,套取私分据为己有,如果乡镇党委、纪委年年扭住村财务公开这个“牛鼻子”不放,像这样“见光死”的报账票据哪能在村账乡代管中得以报账私分?
三、谢茂森贪腐窝案的启示:
一旦制度形同虚设,监督出现“真空”,贪腐也就必然发生,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斗争中,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1、教育培训必须对症下药。预防村官腐败,教育培训始终是基础、是前提。一要切实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反腐倡廉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纪依法依规办事的法纪意识;二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村官们懂得什么事该干,什么事不该干,做到勤勤恳恳做事,实实在在创业,清清白白做人。三要对村主干、村报账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重点围绕村务公开、民主决策、选举、管理和监督等内容,特别是经常涉及的硬性规定,要做到程序清楚、内容明白。
2、监督防线必须筑牢夯实。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对权力最有效的监督就是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体系,既要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农经部门的监管作用,也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两委成员、全体村民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要成立村民监事会,对两委班子成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县乡纪委也要切实担起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任,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检查,对违纪违规的村干部加大查处力度,让村干部不能腐、不敢腐。
3、规章制度必须执行到位。如财务公开制度、村财乡代管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有的只是摆设,变成了“墙上制度”“纸上制度”,制度执行得不到位不彻底是最大的问题,县里没有一个具体的部门、机构来监管这些制度的落实是最大的原因。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真正使农村的每一项收入,每一笔开支都在阳光下进行。双牌县纪委张鸣骅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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