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组织到所联系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行政履职调研和座谈。听取联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和建议,并在调研时要求联系的各单位召开党组专题会议(扩大)学习、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市委“永发[2014]13号”文件,要根据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意见文件。;要明确布置单位每一位市委管理干部就如何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向党组提出各自的下步工作打算和措施设想。
1.依法依纪执行公务。一是党组(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要时刻牢记双重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永发[2014]1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并按时报告落实情况。要加强党纪条规宣传培训;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干部轮岗规定);领导、支持查处违纪案件;作风建设要经常化;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对二级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和管理。二是纪检组(纪委)要按照“三转”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落实好监督责任。要认真切实履行对同级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切实履行对行政行为的监察职能,并与行政事务要严格分开;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认真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工作,并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
2.依法履职。(1)要在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许可的范围内作出行政决策和从事公务活动,并在公务活动中遵守行政纪律。总的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具体行政行为要做到主体、程序、依据等合法。要搞好招标投标法于政府采购法管辖事项的衔接--依法要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如单笔使用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100万元(市政府规定30万元)以上的施工工程、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投标,并在有形市场进行。要规范津补贴发放和在临时机构领取补助行为。在中央关于公车改革政策出台前已进行了“车改”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2)要在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决策活动中,敢于和善于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市委、市政府依法决策的参谋。(第三纪检监察室)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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