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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出台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27 10:35:23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保持为民务实清廉和勤政本色,近日,江永县制定印发并施行《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印发和施行,让该县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的问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暂行规定》是根据上级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该县2014年加强作风建设“六个严禁”及其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并结合江永实际制定的。《暂行规定》相比以前的作风建设规定体现为问责情形更加具体、要求更加细化、程序更加规范、问责方式更加科学、结果运用更加合理。《暂行规定》共631条,其中规定了问责情形6大类48种情形,分别为精神不振,贻误工作6种问责情形;履职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9种问责情形;政令不畅,执行不力10种问责情形;作风不正,损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形象10种问责情形;为政不廉,以权谋私12种问责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要求,作风散漫,妨碍工作执行,以及发生影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形象的不当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暂行规定》明确了11种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二)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六)停职检查;(七)调离岗位;(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十一)辞退或者解聘。

《暂行规定》根据违反作风建设行为的程度,规定了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被问责对象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被问责领导干部的晋升任用、临聘人员解聘等多种问责结果运用方式。

同时,为倒逼各单位主动抓好作风建设工作,《暂行规定》加大了对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问责。根据违纪行为程度可对单位进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问责。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问责规定为:全年违规人员有3人次以上(含3人次)的对该单位直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一事项,相关领导已被问责的不再重复问责),并要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全年违规人员有5人次以上(含5人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及直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全年违规人员有8人次以上(含8人次)的单位免去该单位直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职务。

另外,《暂行规定》加强了对被问责对象的权益保护,规定了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暂行规定》自2015413日起施行。(冼荣军  唐勇文)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