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阿勒泰的“吃螃蟹之举”,到湖南浏阳的“最彻底公开模式”,再到浙江慈溪、宁夏银川的探索,尽管这些试点地区官员财产公示并没获得持续效果,但官员财产公示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未来法制化趋势已不可逆转。官员公示财产是最有效,最简便,最直接,最经济的反腐第一步,是公认的从源头上治理官员腐败的有效办法。官员财产公示就比如是一面明镜,只有用好这面镜子,才能真正看清官员的廉洁奉献、大公无私。笔者针对当前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谈点初浅的认识。
当前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问题
二、官员财产公示核查“难深入难持久”
党员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公示是反腐败的重要举措之一,但申报公示的财产是否真实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焦点。
1、核查财产范围难界定。官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交叉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虽然当前的官员财产公示尽可能的将核查财产范围延伸到其配偶、父母、子女的现金、存款、投资、欠债和房产,但腐败官员的财产转移并不局限于这些人,所以核查的结果仍存在局限性。如果继续延伸财产范围,既难以把握尺度,又易侵犯其它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存在两难境地。
2、法律依据缺失难核查。一是从源头上看,“自请式”申报缺乏监督。当前官员财产公示主要是实行“自请式”申报,尽管要求官员逐项申报财产,但隐瞒或偷工减料的申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组织对“自请式”申报财产缺乏有效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如每年收集检查单位干部的“申报”材料,不难发现申报内容口径不一,相同级别的岗位,年收入有的填5万,有的填3万;有的工资、福利、奖金、公积金明细写得很清楚,有的就一个笼统数字。二是从核查中看,“无力式”核查略显苍白。“官员财产核查只是每年看看干部有没有填写,至于填写的是否真实,不在我的职权范围之内。”一名纪检书记无奈的说,“我一个基层纪检书记,即使对某些人的财产申报有怀疑,也没有任何手段来查明”。三是从处理上看,“立案式”程序过于复杂。官员财产公示走财产核查路径,本不可厚非,但现实是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这就使得官员财产核查必须走立案的路径。如在存款、现金和欠债方面,《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银行存款信息和个人数据是最高机密,要调取银行个人存款信息只有立案,但立案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官员财产核查显然达不到这一标准。
3、现行实名制不全难推行。如果要对某个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然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银行、车管所、证券交易部门等单位获取个人信息,由于现金交易、金融和财产、网络实名制覆盖率尚未达到100%,核查官员财产与核实个人所得税一样,确实存在一些困难。
4、技术力量滞后难核准。一是数据无法统一。上级并未下发统一的软件模板,各地分头开发,每个地方开发的软件操作系统不同,导致不同的操作平台住房数据无法统一。我国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在县级层面尚未做到全国联网,官员财产核查只能局限于本地,对县外房产、车辆、土地等大额财产信息无法核实,形成死角。另外,随着城镇化建设,基层小产权房建设与销售方兴未艾,这也成了核查盲区。二是数据更新进度慢。一些地方产权登记仅是个人住房信息,不是家庭信息;我国在房改后从未进行房产普查,某些保障房、自建房、房改房产权不清。
解决当前官员财产公示问题的办法
一、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财产公示思想的统一性
1、认可官员财产公示是一种政治需要。要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对财产公示的惧怕思想,消除他们对财产申报公示的误解与顾虑,彻底改变他们被动、扭捏财产公示的行为,必须要从思想认识和观念转变入手,用宣传教育的方法,让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作为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进行财产公示并公开接受组织审核和群众监督是一种政治需要、组织需要,个人隐私权让位于公共利益是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2、引导官员财产公示是一股正能量。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正义性,防止群众滥用监督权力对领导干部进行诬告和陷害,以形成健康、有序、透明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确保主动、有效的官员财产公示成为社会的一股正能量。
二、加强顶层设计,实现财产公示核查的完整性
1、创新“一种”载体,推进申报信息的全面性。针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量大、统计更新快、核查对比难等实际问题,要充分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研发了监督信息平台,官员财产申报核查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实现财产自主申报与信息抽查审核的同步与统一。在信息平台上,申报人可以通过下载申报模板,填报干部基本情况表、党员干部财产报告表和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表等格式统一的EXCEL表格,对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婚姻情况、子女情况、房产情况(包括集资房在内的所有房产的所在位置、房屋面积、房产性质等情况)车辆、投资(包括投资或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资或注册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投资或注册时间、名称、账户余额等)、存款、债务(金融贷款和向其组织或他人借款)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财产情况等进行逐一登记。
2、创设“一个”组织,提高核查的专业性。由纪委牵头成立官员财产公示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如组织部、监察局、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审计局、人行等单位领导任成员,专门负责官员财产核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严厉查处违反廉政档案申报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干部提拔任用、勤政廉政、房产、车辆、家庭成员的投资经商和存款等信息的真实性向核查办提供核查对象的变动信息,有效调动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资源,为官员财产的核查提供最专业、最及时、最全面的对比信息。
三、加快反腐立法,提高财产公示制度的强制性
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公示核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反对腐败。这是有效巩固反腐成果,提高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震慑力,有效保护申报信息,防止个别群众滥用监督权力的最有力保障。因此,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加快专门的立法,把财产申报、核查、公开的目的、原则、范围、形式和具体程序等核心内容,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用法律的形势固定下来,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核查制度在民主的基础上更具权威性。(新田县纪委)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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