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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需正面回答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24 11:46:30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是推进纪检体制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表明了党和中央对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重视,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下级纪委在查办案件的时候仍然存在问题。因此,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需正面回答三个问题。

    一是回答是否存在“不敢报告”思想,询问同级党委“干预”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第四十四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反腐败威慑力的关键所在。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有的腐败分子就利用这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逃脱了惩罚,因此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时候,上级纪委一定要从保护的角度出发,给足信任和力量,让下级纪委回答是否存在同级党委干预的问题,一身轻松办案、毫无顾忌抓腐败分子。

二是回答是否存在“不想报告”思想,询问同级党委“管制”问题。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纪检监察机关人、财、物等都归属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在目前的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在职务升迁、经费保障等方面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当地党委政府的依附性更强,对党委政府交派的一些分外工作不敢抵制和推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虽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重要举措。但是,除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外,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其他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由同级党委直接任命,容易造成纪检干部队伍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现象出现。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出现“吃人家饭、端人家碗”,就要“受人家管、跟人家转,何必挑人家的刺,揭人家的短?”现象,导致下级纪委开展各项督查工作时受制于人,打不开局面,向上级汇报工作出现汇报不全面、顾此失彼,甚至“不想”报告工作。

三是回答是否存在“不能报告”思想,询问工作渠道“畅通”问题。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但目前,从上到下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在摸索中前行,或者按约定俗成的老办法、老规矩在报告工作。随着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没有规范统一的报告工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级纪委报告工作的效果,弱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从目前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内容看,有日常工作报告、有专题报告、有案件查办情况报告等,但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内容杂,甚至存在想报告的就报告,不想报告的就不报告等现象,随意性很大,没有规范统一的报告内容。(新田县纪委)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