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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五个错误观点亟需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09-02 16:43:02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双规”措施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实践证明,“双规”措施是突破大案要案的重要手段,对于反腐败斗争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这一措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错误观点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思想上存在偏差,唯“万能钥匙”论。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做好办案工作的重要保障。双规”措施是突破大案要案的重要手段,但实际情况是,有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把采取“双规”作为纪律审查的“首选项”和“必须选”,片面理解使用双规措施的涵义,不能因案因人制宜,一遇案件就使用双规,把它当作“万能钥匙”,时机尚未成熟就使用这一措施,导致案件长时间得不到突破,甚至使案件查“黄”,难以收场。  

二是宗旨上存在误区,唯“大案要案”论。过去查办案件工作有种倾向,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总想着务求完美、“吃干榨尽”,直接把人送上法庭;非得把违纪和违法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结果是旷日持久、一拖再拖,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日前,中纪委网站刊发文章,提到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现象:相反,有的人手里攒着反映官员问题线索不少,但对“小问题”视而不见,总是先等等、再看看,“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文章称,这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对干部不负责。平常不红脸,等出事了就不是红脸的问题,再去提醒也已经晚了。(61日《法制晚报》)。笔者觉得出现以上现象,与我们的某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采用“双规”措施过程中,心存“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思想有很大关系,在组织纪律审查时,对涉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生活作风等问题不感兴趣、不够重视,抱着抓大放小的思想,总是热衷于审查那些数额大的违法犯罪问题,从思想根源上存在通过纪律审查把调查对象送上法庭为目标的现象。

三是制度上存在缺陷,唯“联手制约”论。由于现阶段反腐败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检察机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个别地方检察机关掌握了一些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重要线索,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难以突破案件,就把调查对象直接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借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措施来突破案件,或者采取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的方法来推进案件, 这种“联手制约”的办案手法,实际上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转变方式,“联合办案”要明确自身定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案。

四是考核上存在误区,唯“分值权重”论。从各地对外通报的情况看,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目标考核方面,存在“审查对象职务高、收缴违纪款数额多、办理双规案件数量多并移交司法机关人数多”等考核指标所占分值权重大的现象。导致有些地方热衷查办本地区有影响力的案件,坚持以违法作为切入口进行纪律审查,纪律和法律不分,抱着把案件所有违纪违法事实都查清楚再处理、再移送的做法,这些问题偏离了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

五是时间上存在故意,唯“拖延战术”论。有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双规措施过程中,运用“人海战”、“时间战”、“久拖战”等纪律审查方式,存在着审查节奏慢、办案周期长等现象,在审查时间上少则一两月,多则半年,不计代价,一味地求全、求多、求细,追求完美主义,牵涉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同时导致审查对象思想波动不断加大,增加了风险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加大了管理成本,影响了工作效率。(永州市新田纪委)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