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此次特赦草案明确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举国同庆抗战胜利的欢乐季,贪官却难享“国恩”,没有“利好”。
有人认为,贪污受贿毕竟不是暴力犯罪,对他人肌体和生命未造成严重伤害。将贪污受贿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并列,都不在特赦之列。这是小题大做,未免过于严厉。殊不知,贪污受贿对党风、政风、世风造成的伤害,对国家的肌体的损害,对国家诚信体系的危害,诚然大矣。“贪腐官员对党组织的伤害远远大于其个人付出的代价。”一个贪官能败坏一个地方的官场,能搞垮一个地方的经济,甚至影响到当地数十年才积累起来的形象,如,一提到阜阳机场,人们就会联想到贪官王怀忠,一提到煤都山西,人们就会想到“埸方式”腐败。
对贪官不“特赦”,彰显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官员贪腐,腐蚀的是人们的精神世界,损害的是社会风气,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和长久稳定。在权钱交钱盛行的情况下,贪腐官员浸染官场几十年,往往拥有能量强大的“关系圈”。他们一方面肆无忌惮贪污钱财,一方面千方百计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给自己找“靠山”、留“后路”,就算被判刑坐牢,也可以利用钱财打通关系进行减刑,“死缓”转“无期”,“有期”转“监外”,“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在监狱里“打个转“后就能“自我逃脱”“重见天日”,然后安然地享受多年贪腐得来的“胜利果实”。“一人贪腐,全家受益”、“受苦十几年,幸福几十年”的观点在民间广为流传。
贪官不特赦,“对重特大贪污犯罪进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的规定,犹如一记重拳,打破了贪官的黄梁美梦,让贪官的前景黯淡无光,让有权者、有钱者不敢“任性妄为”,是法治化反腐的利器,既表明了中央反腐的价值坐标,也与民众基调一致,是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下作出的正确选择。
腐败不管在任何时代,都受到人民群众的痛恨与唾弃,国家的繁荣昌盛绝对不容许贪污腐败现象存在。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明确表示,“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反腐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要想在这场战争中取得压倒性胜利,必须织密制度笼子,完善法律规定,强化权力监督,形成反腐合力,做到反腐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让贪污者“牢底坐穿”,让受贿者“倾家荡产”,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赢得广大民众的真诚点赞。(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 尹世禄)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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