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又称小腐败、亚腐败、非典型腐败,是相对于“大腐败”而言,但实际上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尤其是对官员的危害不容小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扭曲是非观念。因“微腐败”具有腐败官员职位较低、腐败金额较少、腐败方式游走于“边缘地带”、经常发生在弱势群众身边等多个特点,“微腐败”大多不易被察觉,社会上对待“微腐败”基本上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认为这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理解的。久而久之,就会扭曲官员的是非观念,损害官员的价值标准,降低官员的道德标准,导致难以坚守清白做官、老实做人的底线。比如,有的干部用办公电话私聊、把办公用品带回家等等,此类小问题小错误像“温水煮青蛙”,时间一长,胆子会越来越大,手会越伸越长。
二、助长奢靡之风。在“微腐败”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有的干部逐步模糊了公私边界、清廉和腐败的边界,造成巨额公款的挥霍浪费,助长了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例如,在宁远县鲤溪镇曾流传着“吃野味,找华建”的顺口溜,其中的当事人就是原鲤溪镇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主任汤华建,汤华建在任期间,贪污危房改造资金共计20多万元。2014年5月10日,汤华建被宁远县纪委立案调查。5月26日,汤华建被逮捕。2015年10月,宁远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汤华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
三、易酿牢狱之灾。“微腐败”的本质是以权谋私,往往以侵害群众利益为前提,达到满足私欲的目的,一旦利令智昏,人就会被贪字牵着鼻子走,“微腐败”逐步演变成“大腐败”,最终亲手摧毁自己的人生。例如,宁远县柏家坪镇原人大主席、纪委书记王安日,利用负责和协助永蓝高速公路柏家坪段房屋拆迁补偿职务之便,套取、贪污房屋拆迁补偿款8.3万余元,受贿1.9万元。2013年10月,宁远县人民法院认定王安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宁远县纪委 续燕燕)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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