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人大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廉政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人大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权力机关,在我国反腐倡廉中应充分发挥重要作用。人大发挥作用主要有以下三条工作路径。
路径之一: 加强反腐立法,通过以法反腐、以法制腐,从抓体制机制建设上防治腐败。当前,查处腐败行为,主要是依靠《刑法》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预防腐败行为机制上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反腐立法、依法反腐是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也是人大的职责所在。人大机关应加快反腐立法的步伐,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廉政法律、法规,促使反腐倡廉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探索如何“以法治腐”、“以法治官”、“以法治权”的各种办法及形式。
路径之二: 严格依法任命各级领导干部,通过规范监督权力行使, 从抓责任主体上防治腐败。主要指借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按程序行使权力和决定问题,使所做出的决定既具有法律的公信力,又具有制度上的公正性优势和特点。目前,可采用“三统一”和“三结合”的方式,依照法定职责对“一府两院”等领导干部进行任免和监督。坚持“三统一”:一是要把党委的意图和选举人的意志统一起来。二是要把人大授予权力与罢免权力统一起来。反腐倡廉工作要求人大应改变以往只注重行使任命权而很少使用罢免权的状况,对违法的、不廉洁的干部,行使撤职、罢免权,达到以法立威、儆戒来者的目的。三是把政治体制改革与人大工作改革统一起来。首先,对领导人的安排,能打破现有常规,探索改变党政领导进人大为党政和人大领导相互交流的做法;其次,是适当延长基层人代会开会时间,给参政议政以充分的时间。再次,是努力抓好人大审议意见的落实。坚持“三结合”:一是把任命前的把关与任命后的监督结合起来。二是把述职述廉评议监督与定向定岗监督结合起来。三是把执法检查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当前,执法检查成本高,动静大,容易引起各界关注。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出来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于众,从而使执法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两者相得益彰,可以充分发挥监督的效果。
路径之三:大力发扬民主,通过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人大依照人大的性质和职能,通过人大代表征求、汇总人民群众的意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既能扩大、发扬民主,又能实现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更具有法律效力的优势和前提。一要依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基本权力的本质来优化现有的人大代表体制。依照《宪法》的根本原则、改变理想化的代表比例构成惯例,解决长期以来“人大代表”成为资格、奖励、荣誉、“勋章”的问题,解决仅仅凭借间接选举就能使绝大多数党政一把手和商业巨头成了当然人大代表的问题,解决主体、客体和监督权、被监督权权能混淆,使监督不能完全发挥效力的问题。二要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大代表享有知情权、知政权。通过建立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开展“代表议政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列席行政会议等措施,让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以便于人大代表在参政议政中有针对性地提出议案,督促解决问题。三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支持配合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尽责。在坚持人大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的同时,应组织人大代表对人大所任命的部分干部工作也进行评议。组织人大代表下基层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调研,广泛收集、整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定向定岗监督,督办落实代表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充分行使监督权。四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从严监督管理人大代表,促使人大代表积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公示人大代表自身情况和职责,通过代表向选民或原选区述职等形式,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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