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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惩”的目的是为了“治”

发布时间:2017-07-06 11:05:31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ianzheng阅读更多
  中央纪委网站于1月5日通报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1.3万件、处分41.5万人,有76名省部级干部被处分。这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处这些党员干部,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这其实也正是“惩治”一词本身蕴含的深刻内涵。
  惩,繁体作“懲”,从心、徵声。《玉篇·心部》对它的解释是:“戒也。”由此可知,惩的本义是因过失而警戒,如《诗经·小毖》言“予其惩而毖后患”,这就是“惩前毖后”的出处。此后,“惩”又出现了责罚、处罚等引申义。
  治,到了汉代,被隶定之后就成了今天见到的“治”字。治,原是水名,引申为治水,《玉篇·水部》就说:“治,修治也。”由此引申为处理其他的事情,如《吕氏春秋·察今》中说“治国无法则乱”,治就是被赋予了治国等含义。我们常说的治世,就是和平昌盛之世。
  后来,人们将惩和治这两个字合并起来,就得到了一个新的双音节复合动词—惩治。《左传·成公十四年》说“惩恶而劝善”,《昭公三十一年》又说“惩肆而去贪”,由此可以看出,惩是有目的的。惩治惩治,惩是为了治,这个治,是治理,也是治世,惩处是为了治理、是为了和平昌盛。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为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体现着严管就是厚爱,惩处是为了治病救人。(新田 蒋柱林)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ian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