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精准化、实践化。“四种形态”之间有着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的辩证统一关系,有着丰富的精神内涵和内容实质。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把握,指导引领实践,进一步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在思想认识上,要避免“三个误区”
当前,个别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出现了一些思想认识误区,若不及时纠正,将会直接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
1、防止出现“反腐节奏有所放缓”的思想。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是在反腐力度上放缓了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从党纪观念淡薄、由破纪到破法,最后沦为“阶下囚”的裂变。强调当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有人及时“拉拉袖”“咬咬耳”,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预防,防止小错误变成大错误。实践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决心没有丝毫动摇。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反腐败态度有所改变、反腐败节奏有所放缓、惩治力度有所减弱。
2、防止出现“反腐责任有所减轻”的思想。实践“四种形态”推动反腐败工作,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关键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党员。要求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关口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在发现党员干部有问题时,有人会及时制止,使之“红红脸”“出出汗”,就有可能起到幡然醒悟、悬崖勒马的作用。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的范围更全面、力度更严格。对于这一新的任务要求,从客观上决定了实践“四种形态”,对党委和纪委工作而言,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压力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3、防止出现“线索处置有所淡化”的思想。正确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不同信访问题线索的违纪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都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条规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是凭个人主观意志进行相互转换。第一种形态是批评教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更不能代替第三、四种形态。强调管住大多数,但并不是忽略“关键少数”。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坚决查处,毫不放松,该严惩的一定要严惩,该移送司法的要坚决移送司法。针对不同的问题,运用不同的方法,既着眼“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在内涵把握上,要牢记“四个理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应当学深悟透“四种形态”的精神内涵,方能真正深入实践。
1、紧抓“常态”不放松,强调“治未病”理念。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重要法宝,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提个醒,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保持党的肌肤健康和队伍纯洁。
2、正确把握“大多数”,强调“正歪树”理念。第二种形态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做到“小题大做”、初病早治,着眼于管住大多数,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以使本人和其他人从中吸取教训,以便在后来的工作中引以为戒,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就如同医生让病人“吃药打针”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警钟长鸣,才能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3、严肃处理“少数”,强调“治病树”理念。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移送司法的,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不留情面,冒头就打,动辄则咎,做到谁违反了纪律,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严惩,又要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干部,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拉一把,避免踏上“阶下囚”的不归路,防止病情扩散,达到下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只有对少数严重违纪的作出严重纪律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才能警醒、教育和挽救大批党员干部。
4、坚决查处“极少数”,强调“拔烂树”理念。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只有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违法必究,坚决查处“极少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才会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震慑作用,才能让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行为远而敬之,让存在轻微违纪的人反省收敛,让贪腐得逞者悬崖勒马,这样才会赢得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拥护。
三、在实践运用上,要注重“五个结合”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易行难,需要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在具体实践中,我认为要注重“五个结合”。
1、“挺纪在前”和“深化‘三转’”相结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是对“三转”的深化。各级纪委要真正从思想深处重视“三转”,落实到实践中去,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快监督执纪的转型,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盯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转变。而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和实践好“四种形态”。要将“三转”要求贯彻到纪律审查各个环节,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把已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
2、“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四种形态”正是压实“两个责任”、传导压力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作为,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担当。要坚持做到党委和纪委责任明确、职能细化,决不能搞“大包大揽”、“眉毛胡子一把抓”,确保实践“四种形态”履责有依、督责有据。同时,要探索倒查追责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各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预防腐败”和“党建引领”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认为预防违纪违规同样也是出生产力,是对党员干部的关爱。因而,我们在严格落实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惩防并举,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而且着重抓好预防,这是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用早、用准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实践。要加强党的建设,以“六大纪律”为尺子,在广大党员中营造良好的学习浓厚氛围,增强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既坚持理想信念这条“高线”,又坚守纪律规矩这条“底线”,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同时,要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应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具体化、常态化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相结合,根据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重点剖析、对照检查,真正达到“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
4、“菩萨心肠”和“刚性手段” 相结合。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根本。要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我们既要有“刚性手段”,更要有“菩萨心肠”。 何谓“刚性手段”,就是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反;要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刚性手段形成强大警示作用。不能因为强调“抓全面、管多数”,就对“少数”和“极少数”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治党,在全党营造不愿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氛围。而“菩萨心肠”,就是要体现人文关怀和教育关爱,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就能及时得到提醒、纠正,防患于未然。既要充分运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守。
5、“严格执纪”和“三个区分”相结合。宋代范仲淹有句名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既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增强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要求落地生根。同时,也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客观看待和合情合理处理干部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让党员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将“三个区分”贯穿纪律审查的初核、调查、审理等环节,对于一心为公、敢于担当、非主观故意出错的干部,或者工作中出现瑕疵但可以弥补的,应当给予宽容,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冷水滩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彭峰 冷水滩区纪委常委 雷建军)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ian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