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来到浙大培训,对此感悟良多。尤其是浙江省纪委驻省工商局原纪检组长夏建勇老师的授课,以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不仅为我们讲述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更为我们传授了颇多为人处事的道理和智慧。其在对纪检监察业务要努力融会贯通中的讲解中指出“要敢于发声,善于发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那么,在我们纪检监察工作中,如何做到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呢?
首先,要有敢于发声的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基本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日常工作和关键时刻敢于发声,就得敢于担当负责,有敢于发声的勇气。不仅要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歪风斜气敢于斗争,面对监督执纪中的困难勇于迎难而上;而且面对小问题也要恪守“勿小善小而不为”的信条,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敢于红脸扯袖,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声、早提醒。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确实有那么一些同志不太敢发声,有的以自己人微言轻为理由,有的以上有领导为借口,把问题上交,把责任上推,不愿担事,不愿管事,轻易不敢发声,久而久之,就不会发声了,就算是偶尔发声,也没有人听了。究其根本,是不敢担当、不敢得罪人的表现,是明哲保身、顾惜羽毛的表现,是对纪检监察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当学习习总书记“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责任担当和崇高境界,切实把自己的责任担起来,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敢于发声,敢于负责。年初,湖南省纪委监委在《湖南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参加会议、民主生活会、专项检查等15种监督的方式。这15种方式其实就是我们监督发声的具体体现,要想发声有效果,不仅要将这些方式方法的运用得当,更重要的是敢于发声,否则我们将沦为聋子的耳朵瞎子的眼睛。比如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发声,应当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会上是否将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谈话函询的问题讲清楚,如存在隐瞒不报、避重就轻问题时我们应当立即提醒,要求其现场整改。
第二,要有敢于发声的能力。无论是党内监督赋予我们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国家监察赋予我们的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放在第一位的。我认为,敢于发声就意味着监督要到位,监督的能力要强。一方面必须具备调查研究的能力,“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才能在掌握最基础的情况后准确发声。过往一段,我们的工作中出现过一些不好的现象,确有一些同志囿于时间紧,任务重,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没有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就出结论,提处置意见。这样一来,发声是发声了,但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引起很多诟病,还不如不发声。另一方面要具备很全面的纪检监察工作能力。监督执纪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业务不精,就很难履行好职责,尤其监察体制改革后,无论是从事纪检监察干作多年的老纪检还是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老反贪反渎,都感到了强烈的本领恐慌、能力恐慌。所以,当前我们要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学习党内法规,学习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不断提升专业水平,解决自身的本领恐慌和知识恐慌问题。同时要在工作中打破陈旧的理念,不断纠偏,创新方式方法,大胆监督执纪问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磨刀不误砍柴功”,目前大家都在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只有能力提升了,才能避免乱发声,发错声。
第三,要有善于发声的技巧。夏老师说,要把不行的话、提醒的话好好地说,幽默地说,富有人情味的说,事先说,主动说,这样的效果才会好。对此,余心有戚戚焉。“一句好话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我们在执纪监督中,尤其是在找人谈话核实情况时,如果态度温和,尊重对方,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往往能让对方接受我们的观点。如果一昧打压,起高腔,就会让对方感到我们在仗势压人,这样的谈话,哪怕是对方最后接受了你的观点,也不是心悦诚服。我始终认为,有理不在言高,能心平气和的谈话,建立良好的沟通,熟练运用党章党纪党规国法,熟练运用相关案例来做通思想工作,也是一种施压,这种压力不在于声高,而在于我们始终占领的道德制高点,在于我们谈话的技巧。当然,这种技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练就的,要靠我们日常的磨炼与融会贯通。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我们必须深思践悟,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坚持稳中求进的基本工作方针,高质量做好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工作。(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 唐元)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ian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