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2月19日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四化两型”目标的推进,企业和人民群众对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服务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建设顺利开展,中共永州市委、市政府于2011年12月2日印发《永州市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要求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永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处理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处理的情形、处理的方式及运用、处理的程序、附则等五章。新规紧密围绕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展开,对立规目的、立规依据、适用对象以及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原则等多方面进行详实的规定和描述。《处理规定》的问责行为涉及行政决策、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服务,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行政管理,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等多个领域,问责处理方式和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十个处理阶次,还专门罗列一条,详细规定从重处理的情形。处理程序包括处理权限、有权处理机关以及受处理人员的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等多项内容,构建起较为科学的处理逻辑架构。
新规在助推国家公职人员合法、合理行政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新规适用对象广泛。新规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适用的部门和人员广,有利于机关整体效能和优化经济服务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的整体提升。
二、新规适用情形多样。新规所包含的处理情形涉及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只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均要按《处理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适用情形多样,有利于挤压不良行权行为的活动空间,加大打击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力度,有利于我市机关整体行权素质的提升和增强。
三、新规处理方式多元。新规确立的处理方式从诫勉谈话到免职共十个阶次,处理层次清晰,设置科学。处理方式多元化,是指按照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适用的不同处理方式。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有利于教育轻微违规者,有利于惩处违规性质严重、违规次数较多的严重违规者,对严重违规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其他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新规处理程序科学。新规根据违规者身份和性质,确定了不同的处理权限,做到问责主体明晰,问责程序科学。新规明确了受处理人具有申诉权,充分保障受处理人的救济权利,体现了依规处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民主、法制精神。
我市出台《永州市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规定》,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贯彻“有权必有责,违责受追究”的原则,实现依法依规问责,将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