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有关纪律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机关单位,中央,省驻永各单位发出通知,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一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投资入股矿山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矿山的生产经营;严禁从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严禁经营或参与经营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按摩等休闲娱乐业;严禁经营或参与经营宾馆、酒店、茶楼等服务业;严禁开办、领办或投资入股中介机构,或以其他方式在中介机构中兼职取酬;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业,不得在领导干部职权管辖或职务影响的范围内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某些特种行业或与其管理工作的业务工作相同的经商办企业和有偿中介活动。县区和市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配偶子女要按照中纪发[2001]2号文件有关规定从业,不得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代理、评估、咨询,广告代理、发布,休闲娱乐、洗浴按摩等经营活动;不得开办律师事务所,在管辖范围内代理诉讼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业。领导干部家属子女从业的情况,领导干部本人要作为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进行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二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和使用规定。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办[2002]61号),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湘纪发[2003]9号),《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湘纪发[2005]19号)和《永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永办发[2004]20号)、中共永州市纪委、永州市监察局《关于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永纪发[2005]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配备的有关规定,对超编制、超标准购置的车辆,一律要坚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予以收缴,并公开拍卖。领导干部(含副科级)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对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造成公车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本人负担,并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三是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和中共湖南省纪委、中共湖南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送钱的要坚决拒收,一时推不掉的要立即按规定如实向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登记上交。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从严查处。四是严格执行查办案件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不准为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提供相关情况;不准为被调查对象说情、开脱;不准给办案人员写条子、打招呼;不准以职权给办案人员施压。(佘凌晖 蒋青松 傅友芳)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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