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防汛和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东安县纪委监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和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的纪律规定》(东纪发[2008] 8号),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坚持“谁出事,追究谁”、“谁失职,追究谁”的原则,严查10种违反防汛和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纪律的行为,务必实现“两个确保”(确保不死人、确保不垮一库一坝)的目标。规定在防汛和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1、工作中擅离职守、不负责任、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2、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阻挠上级防汛调度命令、指令及防洪预案、渡汛方案、蓄滞洪区分洪和转移方案的;
3、不组织抗洪抢险、抢救受灾人员及国家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的;
4、在防汛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任意散布汛情、灾情和险情,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
6、不如实、不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汛情、灾情和险情的;
7、对水库违章超蓄、违章调度、违章操作的;
8、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防汛物资的;
9、整改、除险不到位,造成后果的;
10、其他违反防汛和防御山洪地质灾害有关规定的。
另外,在防汛和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中贪污、截留、挪用、盗窃防汛抢险、救灾款物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在紧急防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防汛指挥机构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调度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违反本纪律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邓海祥)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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