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相继报道,
朗朗乾坤下,河南固始县一个局里竟然发生如此不可思议、严重违法违纪的咄咄怪事,让人不禁纳闷:当地的纪检监察呢?“仿佛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违纪违法之事怎么不管呢?事情曝光后,固始县纪委书记叶金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院对许新的判决书,今天才送到县纪委。”一纸“迟到”的判决书就是纪委不作为的理由?一纸“迟到”的判决书能掩盖纪委的失职?一句推诿的话能推脱干净纪委的职责?笔者不禁生疑:判决书为什么会“迟到”?“迟到”的判决书说明了什么?对于违法干部纪委一定要有“判决书”才能有作为吗?“戴罪”干部在提拔前纪委为什么没有 “把好关”?
判决书之所以会“迟到”,是因为纪委没有主动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众所周知,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这其中纪检监察的职能是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是纪委当仁不让的神圣职责。为了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各地根据规定建立了反腐败协调机制、协同办案机制,成立了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有:纪委、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就设在纪委,一般由纪委的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作办案,包括重要案件、线索的报告、纪检监察与公检法之间案件的移送等。但在杨志辉、许新两起案件中纪委没有及时与法院协调,及时督促法院移交案件线索和资料。这是协调中的失职。
“迟到”的判决书说明了纪委对各部门监管不到位。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在这两起“戴罪提拔”事件中,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局工作严重失职,而纪委作为监管部门,却完全没有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管职责。这是监管中的失职。
纪委一定要有“判决书”才能有作为吗?纪委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主体,在管辖区域内,凡有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调查、起诉、判决,纪委监察都应该及时、主动介入,并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而在杨志辉、许新两案件的判前、判中、判后中都始终未见有何作为,只是被动、麻木地坐等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这是纪委的不作为。
在杨志辉、许新两人被提拔的过程中,纪委没有 “把好”审核关,是审核程序有问题还是集体无语?杨志辉、许新两人的提拔经过了谈话、民主推荐、民意测评、考察、公示等环节后,无疑还要纪委进行“把关”。一个单位两个人被司法部门起诉、判决,这在当地干群中应该不是秘而不宣的事情,想必纪检监察部门也不可能不知道,那在审核中是谁“失错”将印章盖上?是否经过了纪委班子的集体审核?如果经过了,为什么集体“无语”?
由是观之,“戴罪提拔”怪象的出现,与判决书的“迟到”与否无关,当地纪检监察机关难辞其责。
虽然在舆论曝光之后,当地有关部门迅即作出了回应:开除了杨志辉公职及党籍;免去了许新的县国土局党委委员职务,副局长试用期也被终止;与此同时,该县主办杨志辉案件的法官闫其友因未能按规定对杨志辉案进行“法纪衔接”,工作失职,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但这些善后之举只不过是“走光”之后临时扯来的“遮羞布”,在“遮羞布”下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该三思,该反省。一句推诿、无力的话不能说服、忽悠日益精明的公众和日益法制化的社会,一纸纸只针对他人的处分,也不能让公众信服、放心。“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职,才能不断取得反腐倡廉新成效,才能无愧于心,取信于民。(江永县纪委 宋飞云)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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