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搞清楚什么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所谓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就是指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规定,财政部门是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说,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积极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可能出现的不廉政行为,要警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四个环节:
一是采购单位环节上。在这个环节上主要是因为采购单位有采购主动权、资格审查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决定权、合同验收权、付款权等,在这个环节中采购单位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可以说,采购前,受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采购单位故意不公开披露采购信息,目的是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搞权钱交易和徇私舞弊。自以为拥有采购主动权,故意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甚至是分段肢解,与供应商同流合污,搞暗箱操作,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在招标投票过程中,采购单位参与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全过程,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干着“明招暗定”掌权者说了算,暗自圈定采购标准,与供应商做“黑手”交易,从而导致损公肥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发生。甚至出现在合同验收与付款环节吃回扣、拿手续费行为,常常会以不验收付款为手段,索拿卡要,收受贿赂,只要自己得到好处,对采购货物、工程质量低劣、工期延误等情况视而不见,为中标或供应商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二是在采购代理机构环节上。在这个环节上主要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既得利益,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对招标或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各种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协助供应商中标,从中标供应商处获得利益。
三是在采购从业人员环节上。在这个环节上是因为供应商的根本目的是尽可能的占用更多的采购市场份额,他们会不择手段地追逐利润最大化,供应商会采用商业贿赂的“好处费”引诱采购从业人员,表现为:采购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索要财物,收受贿赂,向行贿的供应商泄露采购秘密,给供应商牵线搭桥和通风报信,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狼狈为奸。
四是在监管部门环节上。在这个环节上主要是因为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牵头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资金量大、支付有保障等原因,客观上很容易成为“公关”的对象。因为监管部门自始至终深入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供应商会利用商业贿赂来套牢监管部门人员。使监管部门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获取利益。导致监管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手中的监管权为供应商谋利,在支付资金过程中监管部门接受供应商的各种“打点”,就出现在合同验收不合格,付款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畅通无阻,协助中标成交商实现非法利益。(李钟学)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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