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总额近八成为玉石,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收受字画、玉石等近200件,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家中发现大量金玉字画,堪称一个小型艺术品博物馆……。“雅贿”腐败的频发,暴露出我们一些官员的贪欲在抬头、延伸,但不可否认的是“雅贿”是贿赂的变相手法,隐藏的是洗钱的“猫腻”。在对“雅贿”腐败案件的查处时,存在取证难、估值难、判决难的“三难”现象需亟待重视:
一、调查存在“盲区”, 取证难。在对“雅贿”腐败案件进行查处时,由于调查存在“盲区”,取证难度大。一是“同盟约定”制约取证。“雅贿”腐败甚是隐蔽,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因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同盟约定”,在取证上难度很大。如:办案人员在查处一幅同样尺寸的画,贵的上千万元,便宜的几百元,收礼的人可以说:“我不懂,不知道多少钱”,或者说“人家送的时候,说是仿品,收着玩儿、当摆设而已”;而送礼的人也可以搪塞:“我买的是赝品”,或者“画家送给我的,不是花钱买的”。二是“流通低调”难以取证。藏品的流通环节不张扬,尤其低调,极具隐蔽性。如书画就是薄薄的一张纸,折叠起来放在信封里,拿到哪里都不惹眼。一方印章、一把紫砂壶、一个笔筒……这样的礼品不仅风雅,又相当低调、隐蔽、婉转,不像传统的金钱交易那般赤裸裸,难以取证。三是“鱼龙混珠”影响取证。艺术品投资既有自己收藏,也会有一些艺术品投资爱好者会相互间馈赠或者交换收藏品,甚至是一些仿真品或赝品,“鱼龙混珠”的藏品,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或记录,如何认定官员收受艺术品的行为就是收受贿赂存在一定困难。
二、鉴定存在“争议”, 估值难。作为新的贿赂方式,“雅贿”在认定上存在取证、估值等较大难度,目前相关纪律条例和法律条文对这一新贿赂方式还缺乏详细统一的规范,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像倪发科、周金伙、慕绥新这样因为爱好而收受贿赂的案例并不在多数。大多数情况,是为了转移视线、满足贪欲,受贿者本人并不具备对收藏品的鉴别能力。过去就有司法鉴定是真品但到公开拍卖环节被学界认为是赝品的事例发生。如文强案庭审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曾被鉴定为价值高达364万余元的张大千“青绿山水”画。文强当庭否认该画作为真品。后经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的技术、质量鉴定后,结论为:该画为一般仿品,法院最终从文强的犯罪金额中减去了该笔数额。
三、量刑存在“幅度”,判决难。刑法中虽然对受贿罪进行了概念上的规定,对受贿物都是用“财物”进行表述,但没有对具体的受贿内容进行列举,而在司法解释中,有对房屋、汽车、干股、证券等方面的规定,但并无对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明确规定。有些官员之所以不敢收现金而却敢收价值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字画、古董等“文物”,因为这些东西通常价值不菲,甚至远远超过一套房产、一辆轿车的价格,而且“文物”升值潜力巨大,即便被查处,也可以为自己狡辩开脱,说当初“不知道是真品,以为是赝品”,很难量刑定罪,钻党纪法律的空子,逃避制裁。(新田县纪委)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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