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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四难”问题需重视

发布时间:2015-06-01 16:45:39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2014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中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突出主业主责,聚焦执纪问责监督,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但是,基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工作落实过程中,仍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亟待重视解决,以永州市新田县为例,主要体现在“四难”。

一、在线索来源上,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发挥难。信访举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的主渠道,其实际作用发挥并不明显。一是有效信访件偏少。表面上看,接待信访次数和受理信访件不少,但实际上,业务外访、重复访等问题较为突出,业务内信访件不多。如2014年该县纪委共受理各类信访件230余件,经核实,具有可查性且客观真实的只有90余件,只占40%二是线索质量度不高。绝大部分控告件都是匿名举报,举报的问题可查性不强。有的属个人猜测没有实质性内容,有的表述不清晰,给信访件调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三是信访主动性不强。一些干部群众维权意识不强,加之受其它因素影响,只要不侵犯切身利益,一般不会举报。如2011年以来,该县涉农信访件数量逐年下降,但到2014年陡然激增,原因就是该年正逢村“两委”换届,导致群众矛盾凸显,问题集中爆发。

二、在案件突破上,实际办案中的瓶颈问题突破难。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案件查办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愈来愈大。此外,当前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团伙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等特点不断强化,进一步增加了突破案件的难度。一是办案力量不足。该县现有在职纪检监察干部33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10人,专业素质总体上不强,尤其是能攻坚克难的主谈突破高手、精通审计查账、找人追赃的办案能人匮乏,善于分析、能写案件材料的人员更少;二是办案手段不新。腐败分子手段不断更新,而查办案件的手段跟不上现实变化。如,很多时候,要固定证据只能通过采取“双规”等强制措施,而采取“双规”等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扎实的证据,这就存在“突破案件”与“证据流失”的矛盾和问题。

三、在体制机制上,落实“三转”工作关系理顺难。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助、共同推进。但是在落实“三转”工作中,纪委与各个部门、纪委内部之间的关系理顺较难。一是协调机制的作用发挥难。虽已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中的组织协调地位,但在与党委组织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安、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中还存在困难。三是与公检机关的整体联动难。特别是在查办大要案件时,经常需要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协作。但由于体制机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合方式、组织结构以及职责权限,所遵循和依照的法律规范也不相同,造成实际工作中配合不默契、联动不充分。四是派出纪工委的关系理顺难2010年,该县根据中央“关于开展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试点”的精神,在永州市率先开展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四个正科级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目前,其机构编制还未得到省市认可,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在责任落实上,落实“两个责任”意识转变难。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工作,该县专门制定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县直单位和乡镇一级,不同程度存在先等“省”、后等“市”、再等“县”的意识,被动转的多、主动转的少,形式上转的多、实质上转的少,反腐倡廉工作或多或少停留在原有模式上,导致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进展不大。以乡镇纪委为例,目前,该县实行的是纪委书记与人大主席“一肩挑”的机制,纪委书记不仅要抓纪检监察工作,还要分管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农业生产等大量的党政中心工作,以致纪检监察工作反而成了“副业”。2011年,在开展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中,尽管也配备了专职的纪委副书记和几名纪委委员,但由于乡镇基层工作繁杂、人手不够,实际上并不完全“专职”。(王中滨)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