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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为官不为”腐败类型、特点及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2015-08-03 15:14:18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力度持续加大,党员干部队伍的作风日渐好转。但与此同时,部分官员“为官不为”腐败现象频频暴露,“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疲疲沓沓混日子”等为官不为腐败行为依然存在,腐败方式比较隐蔽,给党和国家形象带来极其恶劣影响。对这一腐败形态,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为官不为”腐败的类型

1、推卸责任“顽固狡辩”型。一些掌党员领导干部,该做的事不认真做,对职责范围内之事推诿扯皮,变着法子找借口绕道走、打太极、踢皮球。可笑的是,“为官不为”的干部总有“顽固狡辩”的理由,奉行“多干重责,少干轻责,不干无责”的“为官之道”,遇事往往避之唯恐不及。

2、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型。一些党员干部遇事却借口不由自己负责而选择熟视无睹,只要事情不影响自己的位子,就不闻不问;遇事绕着走,能躲就躲、能推就推,主动服务意识欠缺,当好好神仙。

3、身心懒惰“做做样子”型。那些身心懒惰“做做样子”的干部通常表现出:对处理相关问题时做法过于简单、作风粗糙、办事效率低下,“占着位子不干事,拿着工资不出力”“不贪不占,啥也不干” “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

4、拖拉敷衍“公事公办”型。一些干部借口“公事公办”,该办的事拖着不办,坐等上级指示,有的以“干净”“纪律”等为借口做样子、不干事。

5、违背规律“急于求成”型。一些官员一味追求政绩,干工作急于求成,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善于也懒于做群众工作,动不动就用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

6、听之任之“无为而治”型。有的官员“平时做敲钟和尚,遇事当甩手掌柜”,无所作为,有的虽然自己两袖清风,但对腐败现象和官场陋习却听之任之,谁也不得罪。

二、“为官不为”腐败的特点

1、违纪心理具有消极性。为官一任,本应造福一方,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之所以存在“为官不为”现象,说到底,就是某些党员干部 “责任意识”不强,心存消极为官心理,“怕”担责任、“怕”出问题、“怕”得罪人。这种不担当、不作为像一剂传播性极强的慢性毒药,一旦蔓延开来,就会深入侵蚀到单位或部门的肌体,严重损害领导机关的形象与威信。

2、违纪表象存在合理性。大部分“为官不为”是以正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表面看起来不违纪不违法,让人无法察觉。如有的党员干部通常会以“能力有限”作为搪塞,认为“不做事没事,做事会出事”,“在岗却不在状态,在位却不谋事”,有的甚至以经费为由,不去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等,在未形成违纪违法事实前,这些行为表象都存在“合理性”,都难以查处。

3、违纪考核具有片面性。目前的干部考核机制不完善是一个客观原因,有的地方对干部考核唯政绩论,只要经济发展了,社会基本稳定了,就是干得好,对埋头苦干、积极作为又有成效的干部缺乏表彰奖励;对不谋事、不作为的干部,不敢管、不愿管,满足于一团和气,没有真正形成“干事创业光荣,不干事耻辱”的良好氛围。

4、违纪成本具有低廉性。近几年来,我们对“为官不为”腐败已经越来越重视,在对“为官不为”进行专项治理时,仍然存在制度不完善的“盲区”,往往采取“慵懒散奢”等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治理,惩处问责时也是按照一般机关作风问责办法进行处理,处理不彻底,违纪成本具有低廉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容易造成死灰复燃。

三、“为官不为”腐败的治理对策

1、刚柔并济治理“为官不为”。一是强化雷霆式问责。近年来,各地整治懒政、懒作为、问责“太平官”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歇。以我省为例,去年以来,郴州、湘潭、衡阳等地都相继通报了“为官不为”典型案例。网络报道湘潭将惩治“为官不为”写进《市委常委班子整改方案》,出台《关于惩治30种“为官不为”行为的规定》。如有涉及30种“为官不为”行为的任何一种,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问责,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降职、辞退等11种。郴州小东江沿岸部分绿化带苗木被山羊吃了,资兴市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2名干部因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被认定为“不作为”被追责;嘉禾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局有关人员因延期申报立功、嘉奖表,“慢作为”被通报批评……。以上雷霆式的问责案例,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为官不为”腐败的惩治决心和勇气。二是实施保护性激励。内因始终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依据,也是干部个体成长之本。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孙晓莉提出,要解决“为官不为”的问题,需“内塑动力,外施压力”,从“约束”和“激励”两方面着手。如深圳坪山新区则在问责的同时导以激励,出台的《关于治理“为官不为”加强激励和问责的实施意见》,开篇是“激励‘为官有为’,鼓励干事创业”的10种奖励性激励和10种保护性激励。其中,“奖励性激励”与物质奖励、干部选拔挂钩,而“保护性激励”则为敢做敢为、不怕得罪人却受到诬告的干部撑腰打气。

2、权责明晰治理“为官不为”。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指出,“为官不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权力和责任不明晰,当责任大于权力或权责不对等时,就会出现“不作为”。因此,我们在治理“为官不为”腐败问题上,要在建章立制、明晰权责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公开的监督机制、立体公平的评估机制和必要的淘汰机制;建立和推行党员干部权力清单、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三联单”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对每项权力设定相应职责并细化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明确职权运用全流程违规违法应承担的责任,使责任具体化、固定化。(新田县纪委 侯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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