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告诉我们,在事物内部矛盾的作用下,事物的发展从量变开始,当量变达到一定的界限时,量变就转化为质变,事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旧质事物就变成了新质事物。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 “积羽沉舟,群轻折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等等的道理,有力地说明:随着一定的量的变化,质变就必将发生。
现实工作和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党员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都能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但真正体现党性原则和党纪意识的,却往往都是在一些小事、小节上。然而,在这些小事、小节上放纵或者抱着侥幸心理的人,将会习惯性的一步步将小错酿成大错,最终就会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而锒铛入狱。如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忏悔到 “这些天,我反复想到,变成这样是丧失理想自毁人生,是贪欲诱惑坠入深渊,是失去约束放纵自己,是淡忘法纪胆大妄为,是脱离组织迷失方向。”、某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反思自己“放纵权力,拿党纪国法当儿戏”,“任何人不能偏离规矩,如果偏了,就要走歪了”,希望“干部们能以我为戒,贪官们能看到我的前车之鉴,扪心自问,早些收手”。每一个贪腐案件背后,无不是从小事小节而生,都有权力失范的影子,每一份忏悔书中,都藏着自责自恨的懊悔。在忏悔的人群中告诫其他领导干部,劝导别“放纵权力”、“思想腐化”等提及最多。然而,违纪违法者用他们的政治生命写成的警世教材,应当成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明断得失的镜子。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作风问题有的看起来不大,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但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要每一个共产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务根本宗旨,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清除掉思想认识的杂草枝蔓,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主动地把“看齐意识”作为一种习惯来养成,长此以往,持之以恒,怎么会走出这“一步之遥”?又怎么会沦为“阶下囚”呢(潘多)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