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客观、务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防线,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的根本性保障。目前,基层“两个责任”问责机制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解决这几个实际问题,是各级党委、纪委的当务之急。
(一)监督问责方式单一。有的地方落实“两个责任”的主要模式仍然是“年初开会部署、下发文件责任分解、年终检查考核”,落实措施与方法较为单一,工作方式上还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情况。在对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中,有的把考核对象由党委变为纪委,导致基层纪委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组织、迎接检查上。在考核检查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时,多以听汇报、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考核检查不太深入,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群众参与“两个责任”落实的监督不够。
(二)问责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各地都在研究出台各自的责任分解和考评问责办法,但还存在定性指标偏多、定量指标偏少的问题,责任追究的尺度难以量化,缺乏科学规范的责任追究体系。比如,在对于落实“两个责任”中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问责标准不统一,问责有“情绪化”、“随意化”倾向。对被媒体曝光、被群众热议、被领导批示的,问责就严厉。有的在问责中还存在畸轻畸重,看人下菜碟,出现“一人生病,大家吃药”、“大家生病,无人吃药”等不良现象。
(三)责任追究较“软”。自2015年2月,中央纪委首次专门通报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后,全国因履责不力而被追责的领导干部越来越多。但在具体工作中,基层的一些纪检监察机关,不愿监督、不敢问责。面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等问责对象畏首畏尾,得过且过,“轻打重吆喝”,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责任追究手段常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较少给予党政纪处分。“一案双查”执行力度不够,对一些案件中应负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问责少、处理少。(唐邵华)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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