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是要依法治国,从政党的角度而言是要依规治党。王岐山书记先后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深化拓展,是进一步深化“三转”的根本方向,是执纪监督问责的行动指南。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于运用,拧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挺纪在前,创新举措营造氛围
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才能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一是抓教育。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运用现代媒体,通过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党的纪律要求宣传下去,使每位党员干部做到熟记法规、知晓纪律,让“不敢腐”的思想深入人心。二是抓约谈。健全谈心谈话制度,由党委(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问题和苗头,对各级党员干部通过逐级约谈、定向约谈、个别约谈和跟踪约谈等方式开展约谈,既传达上级精神、传导履职压力,又及时咬耳朵、扯袖子,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今年以来,县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36人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16人次,诫勉谈话12人次。开展“三述”(述责述廉述德)评议活动,对5名乡科级党政正职和6名乡镇县直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了述责述廉述德评议。三是抓检查。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正风肃纪,建立单位内部自查、纪检协作区交叉检查和抽查“三级督查”机制,盯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不定期深入基层部门和服务窗口开展明察暗访,做到动辄则咎,形成警醒震慑。2015年以来,共开展作风督查610余次,印发督查通报28期,下发交办函50份,通报单位104个、161次,问责处理87人。通过严格问责,形成警醒震慑,达到了红脸出汗的效果。
二、挺纪在前,防微杜渐抓早抓小
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纪律审查工作机制,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更多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一是突出审查重点。针对“六大纪律”开展纪律审查,特别是将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点,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挺纪在前要求,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二是注重协作配合。建立纪律审查“大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出台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把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专业优势、职能优势结合起来,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优势互补、联合作战,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高效、优质、协同办案,加大对“极极少数”的打击力度。
三、挺纪在前,宽严相济压实责任
要坚持既依靠制度来进一步严明纪律“红线”,又依靠制度来保障落实,切实把“四种形态”的内涵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压实“两个责任”。健全党委主抓直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级级落实责任,防止执行力递减。如全面实施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制度,让责任具体化、条目化,为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组织提供“行动指南”。完善上级纪委常委联系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的相关制度,指导下级纪委、派驻机构落实“两个责任”清单,确保管党治党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二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理手段。坚持执纪方式多样化,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把严明纪律贯穿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有效预防挽救干部;对于轻微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采取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方式,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对于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出重拳、下猛药,通过采取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当头棒喝;对于那些不断提醒挽救不奏效,最终走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零容忍态度执行党纪、绝不手软。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完善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让责任环环相扣,层层相连,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严肃查处腐败问题;要坚决实行“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四、挺纪在前,霹雳手段高压惩治
强化高压惩治腐败,坚决减少腐败存量。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第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对那些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仅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必须及时“拔烂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要加快推进纪律审查方式转变,坚持快查快办、快审快结,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就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腾出手来查办更多违纪问题。要摒弃“贪大求全、吃干榨尽”的错误观念,切实树起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执纪观,强化回归党章、回归主业的意识。同时搞好纪法衔接,对于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要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腐败分子形成立体化的打击态势。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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