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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重点抓好“三问”

发布时间:2016-09-04 23:48:39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好的制度需要有管用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实施。落实《问责条例》是个细功,需要在解决认识问题的基础上,细致研究可操作性的措施,保证《问责条例》在落实中发挥应有的效力。基层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需重点要抓好“问职”、“问效”和“问廉”。

(一)“问职”就是监督检查履职情况。平时我们常说“有职有责”,责任对应的是职能,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履行了职能的过程,也就是履行责任的过程,换言之,只能认真履职才能有效履责,督促履责能够促进保证履职,履职就是责任担当。制定出台《问责条例》,从大的方面讲,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从具体实施层面说,就是要保证履行好应有的责任。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有效得到贯彻落实,需要从履职这个源头抓起,这个督查的过程有助于从正面引导履职履责。

(二)“问效”就是督办履职的成效。《问责条例》中的问责,其实是被问责。而“问效”恰是在被问责之前的督查,目的是促进履责,保证各项管理和事业发展按照制度规定取得成效,“问效”建立在“问职”基础上的督查手段,旨在督促党员和领导干部善用权、履好职、尽好责,避免被问责。各项职责管到哪,“问效”就该问到哪,防止在履职过程中因为小毛病得不到及时纠正而酿成大问题,最终被问责为时已晚。

(三)“问廉”就是在侧重权力和作风上问责。权责一致、权责统一,强调有权必有责,掌权必履责。大凡被问责,多数情况与权责不一致不统一有关,出现了光强调权力而忽视责任甚至逃避责任。这就需要在日常监督管理上要围绕重要权力事项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开展问廉,着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尤其是发挥党委纪委“两个主体”责任上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切实在管党治党上体现从严。(唐邵华)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