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举报电话:12388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之窗 > 廉政评谈 > 正文

政社分开,莫让社团组织成腐败“避风港”

---新田县原乒乓球协会主席赵有波腐败案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9-22 19:13:21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中央有关文件中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但近年来,一些社团的“官味”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愈演愈烈,以致民间社团组织成了隐性腐败的“灰色圈”。

一、赵有波腐败案案情简介

赵有波,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吉林敦化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76年2月入党,大专文化程度。1999年至2010年3月,任新田县体育局局长,2010年3月至今先后担任新田县体育局主任科员、新田县体育局局务委员、县委特别督查员,期间2010年4月至2014年8月兼任新田县乒乓球协会主席。

赵有波兼任乒乓球协会主席期间,违反财经纪律,以虚报的手段套取农民体育健身项目专项资金50000元,用于购买协会车辆(购置总费用为108800元);车辆购置后赵有波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占用归个人使用。

二、有波腐败案背后所折射出的基层社团组织腐败问题

(一)领导 “站台”,变折现权力获利

部分社团组织积极拉拢主要领导,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力,拓展其社会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务影响等,实现公权与私权的交换,化公为私。新田县乒乓球协会成立于2010年4月,业务主管单位为县体育局,赵有波兼任第一届协会主席,并邀请时任县委书记龚新智(已另案处理)兼任名誉主席为协会“站台”,由此新田县乒乓球协会染上了强烈的“行政化色彩”。赵有波利用这种影响力“拉虎皮作大旗”,到各县直单位和乡镇争取捐赠资金14万余元,争取县财政拨款1万余元。新田县乒乓球协会所争取捐赠资金的83%用于了协会的车辆购置、维修、用油等开支,没有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二)监管缺失,套取资金提待遇

基层社团组织因缺乏党纪政纪的约束和业务主管单位、捐赠单位、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成隐性腐败的“灰色圈”,既是退休官员权力的“缓冲区”,又是在职干部权力的“延伸带”。赵有波在兼任乒乓球协会主席期间,利用自己是县体育局原局长及局务委员的身份,借机延展自己的影响力,没有经过班子集体会议研究,擅自从县体育局的账户中拨付了65000元农民体育健身项目专项资金至某镇政府账户,专项资金到账后开据虚假发票套取其中50000元,用于购置乒乓球协会的专用车辆。名为协会车辆,实则是赵个人的专用车辆。2010年至今,新田县乒乓球协会共组织三届全县的乒乓球比赛,参加两届市乒乓球协会组织的比赛,与道县、江永等几个兄弟县有极少数的业务交流,除开展这些活动的用车,其余时间赵一直在私人使用协会车辆,并在协会报销车辆的所有费用开支。

(三)管理混乱,以权谋私滋生腐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的业务活动。赵有波在任乒乓球协会主席期间,兼任协会出纳,协会开支基本上是他个人经手,会计只在发票上签字证明,至调查组调查前为止所有收支发票都在赵有波手中,没有与会计结账,也没进行财务核算,财政、审计部门也没有对协会的财务进行任何的监管,以致协会的财务管理混乱,车辆的开支就占据了协会总支出的83%。

三、治理社团组织腐败问题的浅见

(一)加快政社分开,让社团组织回归“民间性和自主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在职领导干部到协会兼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首先,应全面清理整顿社团,向领导干部兼职说“不”,现任或退休领导不得利用“影响力”担任职务、运作活动;其次,职能不得与行政部门挂钩,人财物不得与主管单位相连,让社会团体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具有民间性和自主性特征。

(二)强化监管和惩戒力度,让基层社团组织风清气

    首先,法治化是社会组织监管的基本方式。历史表明:无视法律、践踏规则,或许可以满足一时一己之需,却会让社会的齿轮处处“卡壳”,难以有序运行。对基层社团组织的监管,要逐步构建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法律监管体系,尽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权责明晰是政府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关键。落实社会组织监管的法律法规,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第三,加大社团组织信息公开力度是实现对其有效监管的现实基础。建立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划分社会组织信息的不同层次、性质和类型,明确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信息及信息公开的时限;第四,建立惩戒制度是对社会组织监管的保障。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的采用不同的惩戒措施,同时给予社会组织申诉的机会,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会员和社会团体的腐败活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相关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三)健全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让社团组织廉而不污

目前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常常为那些假公济私、滥用捐款、营私舞弊的行为提供了机会。首先,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社团管理行为。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法律监管体系的同时制定相配套的社团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行为;其次,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社团组织应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社团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团业务活动特点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贯穿于社团财务管理的全过程;第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为扭转目前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弱化趋势,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建立既有分工又合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既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又达到督促社会团体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的目的。对在任、离任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执行任中、离任审计制度,使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敢轻易触碰“高压线”,解决社会组织中出现的“家长制”作风和资金滥用等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壮大,逐渐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社团组织只有依法依规发展,才能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